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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30 点击数:
以往学者总结出的中国传统园林的类型主要有古帝王与皇家园林、私家园林、公署园林、宗教与礼制建筑园林、书院园林、酒楼园林、公共自然风景区园林等,我们可以把这些称为第一层次的类型。其中,私家园林按照其拥有者分类,又可分为皇亲国戚园林、门阀士族园林、文人士大夫园林、地主富商园林等(它们之间也有交叉)。私家园林按照所处位置分类,又可分为城市宅第园林、城市独立园林(独立于宅第)、近郊别墅园林、乡野庄园园林、自然风景区园林等。如果把所有第一层次类型的园林都如此再细分一遍,那么所谓“园林”的内容就几乎涵盖了传统建筑体系中的绝大部分内容,这样的结论显然是有问题的。如果我们从与园林相关的整体的传统文化着眼,或许可以把中国传统园林分为“建筑学意义的园林”和“社会学意义的园林”,而前者也是在建筑学领域重点研究的园林类型。
现遗留至今的北方皇家园林和江南私家园林等,都属于“建筑学意义的园林”。而判断历史文献中提及的很多如山庄、别墅、山野寺观及遗留至今的一些建筑体系等,它们是否可归类为“建筑学意义的园林”,需要参考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中国传统建筑体系整体的基本特点;其二是遗留至今的清代园林实例;其三是对相关的各种历史文献的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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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受建筑技术和材料(如木材的长度)的限制等,中国传统建筑体系始终是以单体建筑的群体组合方式,解决大尺度空间和复杂功能需求等问题,小到北京四合院,大到北京故宫,都是以这样的方式解决功能问题的。而在各个单体建筑之间,必然会留下很多室外空间,对于那些较大和较复杂的室外空间,处理手法包括铺设道路、设置或明或暗的上水与排水系统、栽种植物,布置一些山石或原本就有山石植物等,因此这些地方在内容与视觉形象上便接近于园林。也就是说,中国传统建筑体系的特点,决定了较大规模的建筑组群多具有园林化的倾向,但“具有园林化的倾向”并不等同于园林。
中国传统园林是以皇家园林和私家园林为主角(本文主要以这两类园林为例),依据相关历史文献的分析和清朝遗留至今的传统园林实例,我们可以总结出中国传统园林有如下三个最主要的特征:
特征一:在某种观念的“宣示”或“标榜”等名义下,以享受奢华或闲适生活等为主要建造目的。在国家形成之后,中国古代社会制度的形态,是以古帝王或皇帝为总代表的相对或绝对的中央集权制度。在这两类集权制度时期,最高统治者都是以礼制建筑体系(无具体的实用功能)为标志,明示或暗示着自己为“天人之际”代言人的特殊地位;又以园林等(有具体的实用功能)为载体,在明示或暗示着同样内容的同时,坐享“天人之际”神仙般的生活。《汉书·高帝纪》中记载汉相萧何曾直接地表白过皇家建筑体系的宣示意义:“天下方未定,故可因以就宫室。且夫天子以四海为家,非令壮丽亡(通‘无’)以重威,且亡令后世有以加也。”萧何的这种观点绝非空穴来风,如在周文王认为与商纣王的实力旗鼓相当之际,便急匆匆地营造灵台。东汉郑玄注说:“文王受命而作邑于丰,立灵台。”汉(佚名)纬书《礼含文嘉》说:“礼,天子灵台,以考观天人之际,阴阳之会也。”因此可以说周文王的“灵台”也就是“神台”,建造灵台便有宣示可以“通天”的政治目的,因为“通天”的权利也就意味着话语权。例如,《泰誓》《牧誓》中描述的在周灭商的过程中,周武王作过几次政治动员,每次都要强调商纣王的罪行之一是轻慢或违逆天意,而我(周武王)带领大家伐纣就是顺应天意、替天行道。《诗经·灵台》:“王在灵囿,麀鹿攸伏。麀鹿濯濯,白鸟翯翯。王在灵沼,于牣鱼跃。虡业维枞,贲鼓维镛。于论鼓钟,于乐辟雍。于论鼓钟,于乐辟雍。鼍鼓逢逢,矇瞍奏公。”很显然,这组建筑群并不是单纯的礼制建筑体系,还包含了我们后来称之为园林的内容,如灵沼和灵囿等区域,其中的主题景区都冠以“灵”字,说明主要是在“模仿”神仙境地。再如,清代皇家园林艺术成就最高者当属圆明园,其中也布设了很多显性和隐性的宗教文化内容景区,而其纲领性的宣示主题可以用“九州清晏”来概括,九州就是“天下”。但不论是周文王的灵台还是清帝的圆明园,作为坐享奢华生活载体的目的也是非常明显的。
在私家园林建筑体系中,文人士大夫等最爱标榜的主题(目的)是“林泉之志”“烟霞之侣”等。例如西晋石崇在其与河阳别业(园林)有关的《归思引·小序》中表白“余少有大志,夸迈流俗。”50岁去官以后“晚节更乐放逸,笃好林薮。”“傲然有凌云之操。”但《归思引》诗文最后表明的目的却是“终日周览乐无方。登云阁、列姬姜;拊丝竹、叩宫商。宴华池、酌玉觞。”而从《小序》的表白中,我们更难以想象的是,石崇在任荆州刺史时因劫掠往来商人而致富,并曾有仅为劝酒而斩杀美人的冷血与残酷。历史上“林泉之志”等“志趣”的标榜,也并不是哪个人、哪个阶层、哪个阶级的专利,甚至有很多皇帝也喜爱以这类“志趣”为标榜,如宋徽宗和清乾隆等。
综上所述,无论是“宣示”还是“标榜”,以园林为坐享奢华或闲适生活的载体,这一现实的目的是任何理由和语言都无法否认的。
特征二:不同程度地依托自然环境并加以人工改造,突显山水特征的综合建筑体系。总体来讲,隋唐时期是皇家园林空间形态的分水岭,并且前后之间只有部分内容的继承与发展关系。而绝大多数城市内外规模有限的私家园林的空间内容与形态,从出现至清末只是有着缓慢的继承与发展关系,空间内容与形态的变化有限。但文献中的古帝王或皇家园林建筑体系的营造,有同等重要的两个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对地表形态的利用、改造和新构,包括山体、水体和植物等(还包括豢养动物);另一方面是营造建筑。这两方面的主要内容在隋唐前后并没有发生本质性的改变,改变主要集中在规模及主要建筑的体量、形式和在园林空间中的作用等方面的变化所引发的空间形态的变化。例如,高台建筑和所依附它的飞虹复道(如同半封闭的高架天桥)等在隋唐之前的皇家园林的空间形态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在隋唐及之后的皇家园林中,已经基本弃用了高台建筑等。私家园林出现的时间晚于古帝王园林。笼统地讲,一般相同历史时期的古帝王与皇家园林与私家园林之间最明显的区别,主要集中在因规模的不同而决定的空间内容与形态的不同。例如,在较大规模的古帝王与皇家园林中的堆叠“真山”(大山),在较小规模的私家园林中就不得不演变为堆叠“假山”(象征性的小山),并且即便在隋唐之前规模有限的私家园林中,也不会出现大型的高台建筑等。总之,“园林要素内容”包括山、水、动植物和建筑等,“建筑学意义的园林”是包含这些内容的综合建筑体系,它着重对自然山水的改造,或者是对自然山水直接或间接地模仿。
特征三:运用独特的空间处理与组织手法,塑造出令人心旷神怡的空间艺术效果。从中国传统建筑体系的整体特征来看,园林空间的处理与组织手法的艺术成就最高,可以用“令人心旷神怡的视觉空间的丰富程度”和“视觉空间与物理空间差异比的大小”来衡量。前者例如,即便历史上绝大多数私家园林的规模有限(特别是从隋唐至以后时期),依然可以总结出“拳山勺水”等“以小见大”的美学思想,并有具体的可以用现代建筑学语言阐释的园林要素内容与空间等关系的空间处理与组织手法。古人也总结出了“组景十八法”和笔者补充的“假景法”“浓缩法”等。因此,即便是在规模有限的私家园林中,也创造出了丰富多样的视觉空间艺术效果。可以说,空间处理与组织方法也是不可或缺的“园林要素内容”。“视觉空间与物理空间差异比”是指在传统园林中,运用了相应的空间处理与组织方法,使得其“视觉空间”远大于“物理空间”(“差异比”大于1)。笼统地讲,皇家园林空间的丰富程度更高,私家园林空间的“差异比”更大,这两类园林都具有令人心旷神怡的视觉艺术效果。并且传统的“建筑学意义的园林”的空间处理与组织方法,在中国传统建筑体系中有着最高的艺术成就。
园林在中国古代社会不仅是空间实体,还是一种普遍的文化观念与现象,如很多文人士大夫等以拥有“园林”作为大隐隐于市或隐于朝,以及“林泉之志”“烟霞之侣”等人生终极“志趣”的标榜。因此后期的很多研究者,便轻易地把文学作品中凡与这种“志趣”相关的空间内容划为了传统园林的范畴。
唐文宗时期诗僧处默的《题栖霞寺僧房》很有意思:“名山不取买山钱,任构花宫近碧巅。松桧老依云里寺,楼台深锁洞中天。风经绝嶂回疏雨,石倚危屏挂落泉。欲结茅庵共师住,肯饶多少薜萝烟。”一句“名山不取买山钱”道出了山野取景之便利。以往很多被学者认定的文学作品中,山庄、别墅和山野寺观等多为依赖于自然环境本身的特质,虽然空间中也包含“山”“水”“植物”“建筑”,但与人主观的空间创造关系不大。如《宋书·谢灵运传》载:“灵运父、祖并葬始宁县,并有故宅及墅,遂移籍会稽,修营别业。傍山带江,尽幽居之美。”谢灵运自己写了一篇《山居赋》,因文字较多,在此表其大意:开始阐明山居的意义,然后描述了近东、南、西、北和远东、南、西、北的大环境,也就是可借景的环境等。接下来描述环境中动植物及农田耕作、灌溉等情况,勾画出自然生态和自给自足的经济形态。再后描述南山和北山(南居和北居)的大致情况,以及不同季节景象、与人交往方式和感慨等。但由于整篇都是文学性描写,具体的空间内容与形态还是颇费悬测,因此很难确定谢灵运的“山居”是否可以划归为“建筑学意义的园林”。但这类也足以作为标榜“归隐”“放达”“林泉之志”“烟霞之侣”等“志趣”载体的空间,可以定义为更广泛的“社会学意义的园林”。从文化学的角度来讲,“建筑学意义的园林”也包含在“社会学意义的园林”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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