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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29 点击数:
在第37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6件高质效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其中,坪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唐某贩卖毒品、洗钱案”成功入选。
被告人唐某于2022年3月4日通过“telegram”聊天软件向一男子(化名“HC”)贩卖毒品。唐某要求“HC”通过虚拟货币支付毒资,在其收到毒资后,唐某便将毒品放置在约定好的某厕所马桶盖内。当晚,民警在厕所马桶盖内缴获贩卖的毒品。经鉴定,缴获的毒品重量为4.97克,其中检出四氢酚成分。
2022年3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为了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财物的来源和性质,将收到的虚拟货币(泰达币)通过交易平台转换成人民币,并转入支付宝内。随后迅速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软件和交易记录删除。
2022年9月20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0月28日,坪山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洗钱罪判处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唐某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提前介入涉毒案件,及时发现洗钱罪线索。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派驻检察官在提前介入案件时,积极落实“一案双查”办案机制,既审查毒品犯罪又挖掘洗钱犯罪线索,通过分析涉案资金来源和去向,发现唐某可能存在掩饰、隐瞒贩毒所得的行为,遂建议侦查机关将洗钱犯罪作为重点侦查方向。派驻检察官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积极引导侦查人员调取唐某与购毒人员的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证据,及时固定转换、转移毒资的书面证据,为后续认定洗钱罪打下良好基础。
加强证据收集,坚持主客观相统一认定洗钱罪。本案办理过程中,唐某否认洗钱行为,辩解只是为了日常生活购物方便才将泰达币转换成人民币,并不具有掩饰、隐瞒的犯罪意图。承办检察官根据唐某的供述、与购毒人员的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证据发现,唐某具有使用虚拟货币向上家购买毒品、收到毒资后定期删除交易软件和更换手机等行为,结合其事前约定使用虚拟货币进行交易的行为,可以认定其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最终唐某承认其主观上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使得自洗钱犯罪的主客观证据相印证,确保了洗钱罪的准确认定。
加强释法说理,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针对唐某存在认罪不彻底的情况,承办检察官在讯问唐某时加强释法说理,着重向其说明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促使被告人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对唐某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并被法院采纳,被告人唐某当庭服判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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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毒品犯罪呈现利用互联网小众软件、虚拟货币进行交易,企图逃避侦查的特点,犯罪分子利用聊天软件自动删除聊天记录的隐蔽性、虚拟货币的加密性进行毒品犯罪,给侦查取证工作带来较大障碍。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充分落实“一案双查”工作机制,高度重视对自洗钱犯罪线索的排查,积极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职能作用,及时引导侦查人员追踪涉案资金来源与去向,加强证据收集,避免相关证据灭失或被隐匿。同时,检察机关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着重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客观上是否实施洗钱行为,主观上是否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故意,准确认定自洗钱行为。
网络无法让犯罪行为真正“隐形”,毒品是国家严令禁止的,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是否牟利,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手段再高明,也会留下蛛丝马迹,不要以身试法,终究会受到惩处。
2018年至2023年,坪山区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经审查后批准逮捕毒品犯罪案件144件189人,起诉毒品犯罪案件123件175人,全面提升毒品案件办理质效。下一步,我院将继续发挥检察职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毒案件,同时着力打好“治罪+治理”组合拳,协同相关职能部门深化诉源治理,为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坪山、法治坪山建设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原标题:《优秀!坪检一案例入选全省检察机关高质效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