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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23 点击数:
2021年9月10,被告人Y某、L某找到被告人M某2(M某1之兄)进行办理中级职称证进行磋商洽谈,委托其为手上一共十五名客户办理中级职称,并由被告人M某1将《中级工程师代理评审服务合同》修改并打印出来,交由被告人L某、M某2分别签署,并加盖由被告人M某1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成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印章。
2021年11月下旬十五人中成功办理出六人的职称证,在Y某交付给下家即本案被告人之一W某后,W某认为证件系伪造,经向成都某区人社局以及成都市人社局核实后随即向成都市某区某派出所报案。经鉴定上述六本职称证以及相关文件均系伪造。
本案同案犯包括M某1、M某2等在内共六人。其中被告人W某为本案的报案人。
2021年12月24日,M某1家属前往四川事务所寻求帮助。律所接受委托后,指派魏巍律师承办本案。魏巍律师第一时间会见,M某1,了解到基本的案件事实且M某1向魏巍律师表示自己无罪,随即魏巍律师又同承办案件的民警展开沟通并了解案件情况。
12月27日,案件移送成都市某区检察院提请逮捕,魏巍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申请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
2022年3月14日,本案侦查终结移送成都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魏巍律师通过会见听取了M某1本人的意见,其本人不认罪。在经过详细阅卷后魏巍律师也认为M某1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随后展开与承办检察官的沟通,请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最终承办检察官未采纳辩护人意见。
2022年4月14日,成都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M某1等六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向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并针对M某1提出七个月的量刑建议(其余五名被告人全部认罪认罚)。庭前魏巍律师同承办法官交换了意见并第一时间向其提交了8000多字的书面辩护意见以及相关证据,其中详细的阐述了M某1无罪的理由。并同时向法院申请了。庭前魏巍律师进行了细致、全面的开庭准备工作:如搜集并整理相关证据、撰写质证意见、书面的辩护意见以及精心设计发问提纲等。
5月9日第一次庭审过程中,魏巍律师当庭向相关被告人进行交叉发问以及当庭出示证据来证明同案犯L某以及Y某对M某1的指认毫无事实依据,同案犯Z某供述向其退款3万系虚假事实。开庭后,魏巍律师根据庭审情况再次向合议庭提交了7000多字的《补充辩护意见》、书面的《质证意见》以及补充了新的证据,再次从主客观层面详细论述了无罪的理由。
(三)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无,不能仅以M某1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而对其进行追诉。
(四)M某1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相关情节轻微,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1、主观上M某1与M某2之间没有共同故意犯罪的合意,同时也没有证据能证明M某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M某2所办理的证件为假证而向其提供帮助。
(2)仅从M某1在2021年6月在M某2的要求下提供申报材料就推定其明知或可能明知M某2有办理假证的可能性不符合一般人的认知。
(3)在本案中,因各被告人参与的程度不同会导致各被告人的主观认识程度不同进而会影响被告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的认定。尤其针对参与度十分浅M某1而言,这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问题因此需要着重审查相关证据并作出十分谨慎的认定。
(4)M某1未收到来自Z某关于本次涉案的退款。不能侧面印证M某1深度参与了M某2的行为。
(5)现有证据不能证明M某1具有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犯罪故意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明知M某2可能买卖假证而提供帮助。
2、客观上M某1的帮助行为未对M某2的犯罪行为起到心理或者物理上的促进作用,与M某2犯罪既遂之间没有上的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帮助行为。
(2)M某1的填写合同的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帮助行为,与M某2等人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3、M某1虽是成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没有单位犯罪,且本案的实质是M某2与上家Z某,下家Y某、L某之间的交易与M某1以及公司无实质性关联。
辩护人认为不能因此推定M某1在本案中对M某2等人办理假的职称证或者可能办理假的职称证的行为具有主观明知的认知。具体理由如下:
(1)M某2在2020年高新区涉嫌诈骗犯罪时,M某1当时在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上班,跟该案没有任何关系。
(3)M某1在笔录中的供述属于事后的猜测性言论,不能就此一言就推定其行为当时的主观状态。
辩护人认为M某1的行为客观上没有促进法益的侵害,与M某2行为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性,因此就不具有可罚性。理由如下:
(1)在填写合同前,M某2与L某、Y某已经就的事宜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双方已经着手犯罪并制造了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性和紧迫性。书面合同不是完成本次交易的必要条件,客观上对M某2的行为不具有促进作用。
(2)从结果促进上来看,关于M某1的行为与M某2行为结果之间不具有物理因果性。
(3)从结果促进作用来看,M某1的行为与M某2行为结果之间不具有心理因果性。
3、如果判决M某1有罪,会严重影响本案的公正性,影响司法公信力和司法形象。尊龙凯时公司官网
(2)从公正性的角度考虑,如果M某1应该被判刑,那么Z某指认的其公司股东Z某2、W某也应该被处理。
被告人M某1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判处一年,并处四千元。(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起算,判决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二日(折抵三百零六日)。)
包括M某2在内的四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实刑)。
很遗憾本案虽最终未获得完全无罪的结果,但一审的结果也获得了当事人家属以及其本人的全面认可。在整个侦查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均不认罪,经阅卷后辩护人也认为当事人无罪。但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在家属以及其本人认可的情况下曾务实得向承办检察官提出如果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可以考虑认罪认罚,但最终该意见并未得到承办检察官的认可。
随后辩护人改变辩护策略,在得到当事人本人以及家属认可后坚决进行无罪辩护,虽然在提起公诉前,检察官仍然启动了对M某1的认罪认罚程序并提出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6个月(实刑)并处罚金5000元并承诺认罪认罚后可以对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予以取保候审。当事人在此时十分犹豫并因想出来看一看自己的公司而开始动摇。随后辩护人转达了家属让其不要担心公司的意见并不建议他认罪认罚,同时辩护人询问当事人内心是真的认为自己有罪而认罪认罚还是仅是想获得一个短暂的释放机会,当事人表示内心还是认为自己无罪但又很想出去看看自己的公司,随后辩护人将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等详细与其进行了沟通,当事人随即决定不再考虑认罪认罚。
最终本案六名嫌疑人除M某1外的其余五名嫌疑人全部认罪认罚并很快取保候审,但M某1因未认罪认罚而被继续羁押,期间辩护人以及家属都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临近开庭前,辩护人通过会见与M某1详细核实了证据、对其进行了全面、有效的庭前辅导,因辩护人细致、全面的庭前准备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取得了很好的庭审辩护效果。最终M某1在六名被告中判处了最轻的刑罚,经折抵后,实际需要被执行的管制期只有一个多月,将对其后续的影响降到了最低,最大化的争取到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如同魏巍律师所言,“很遗憾本案虽最终未获得完全无罪的结果,但一审的结果(被判处管制),也获得了当事人家属以及其本人的全面认可”――对于这种来之不易的判决结果,其中的艰辛和可能存在的风险,相信业内同行都有同感,所以,在这里,我们也要为当事人表示祝福,也为律师的成功辩护表示祝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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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0,被告人Y某、L某找到被告人M某2(M某1之兄)进行办理中级职称证进行磋商洽谈,委托其为手上一共十五名客户办理中级职称,并由被告人M某1将《中级工程师代理评审服务合同》修改并打印出来,交由被告人L某、M某2分别签署,并加盖由被告人M某1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成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印章。
2021年11月下旬十五人中成功办理出六人的职称证,在Y某交付给下家即本案被告人之一W某后,W某认为证件系伪造,经向成都某区人社局以及成都市人社局核实后随即向成都市某区某派出所报案。经鉴定上述六本职称证以及相关文件均系伪造。
本案同案犯包括M某1、M某2等在内共六人。其中被告人W某为本案的报案人。
2021年12月24日,M某1家属前往四川事务所寻求帮助。律所接受委托后,指派魏巍律师承办本案。魏巍律师第一时间会见,M某1,了解到基本的案件事实且M某1向魏巍律师表示自己无罪,随即魏巍律师又同承办案件的民警展开沟通并了解案件情况。
12月27日,案件移送成都市某区检察院提请逮捕,魏巍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申请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
2022年3月14日,本案侦查终结移送成都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魏巍律师通过会见听取了M某1本人的意见,其本人不认罪。在经过详细阅卷后魏巍律师也认为M某1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随后展开与承办检察官的沟通,请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最终承办检察官未采纳辩护人意见。
2022年4月14日,成都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M某1等六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向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并针对M某1提出七个月的量刑建议(其余五名被告人全部认罪认罚)。庭前魏巍律师同承办法官交换了意见并第一时间向其提交了8000多字的书面辩护意见以及相关证据,其中详细的阐述了M某1无罪的理由。并同时向法院申请了。庭前魏巍律师进行了细致、全面的开庭准备工作:如搜集并整理相关证据、撰写质证意见、书面的辩护意见以及精心设计发问提纲等。
5月9日第一次庭审过程中,魏巍律师当庭向相关被告人进行交叉发问以及当庭出示证据来证明同案犯L某以及Y某对M某1的指认毫无事实依据,同案犯Z某供述向其退款3万系虚假事实。开庭后,魏巍律师根据庭审情况再次向合议庭提交了7000多字的《补充辩护意见》、书面的《质证意见》以及补充了新的证据,再次从主客观层面详细论述了无罪的理由。
(三)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无,不能仅以M某1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而对其进行追诉。
(四)M某1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相关情节轻微,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1、主观上M某1与M某2之间没有共同故意犯罪的合意,同时也没有证据能证明M某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M某2所办理的证件为假证而向其提供帮助。
(2)仅从M某1在2021年6月在M某2的要求下提供申报材料就推定其明知或可能明知M某2有办理假证的可能性不符合一般人的认知。
(3)在本案中,因各被告人参与的程度不同会导致各被告人的主观认识程度不同进而会影响被告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的认定。尤其针对参与度十分浅M某1而言,这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问题因此需要着重审查相关证据并作出十分谨慎的认定。
(4)M某1未收到来自Z某关于本次涉案的退款。不能侧面印证M某1深度参与了M某2的行为。
(5)现有证据不能证明M某1具有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犯罪故意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明知M某2可能买卖假证而提供帮助。
2、客观上M某1的帮助行为未对M某2的犯罪行为起到心理或者物理上的促进作用,与M某2犯罪既遂之间没有上的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帮助行为。
(2)M某1的填写合同的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帮助行为,与M某2等人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3、M某1虽是成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没有单位犯罪,且本案的实质是M某2与上家Z某,下家Y某、L某之间的交易与M某1以及公司无实质性关联。
辩护人认为不能因此推定M某1在本案中对M某2等人办理假的职称证或者可能办理假的职称证的行为具有主观明知的认知。具体理由如下:
(1)M某2在2020年高新区涉嫌诈骗犯罪时,M某1当时在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上班,跟该案没有任何关系。
(3)M某1在笔录中的供述属于事后的猜测性言论,不能就此一言就推定其行为当时的主观状态。
辩护人认为M某1的行为客观上没有促进法益的侵害,与M某2行为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性,因此就不具有可罚性。理由如下:
(1)在填写合同前,M某2与L某、Y某已经就的事宜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双方已经着手犯罪并制造了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性和紧迫性。书面合同不是完成本次交易的必要条件,客观上对M某2的行为不具有促进作用。
(2)从结果促进上来看,关于M某1的行为与M某2行为结果之间不具有物理因果性。
(3)从结果促进作用来看,M某1的行为与M某2行为结果之间不具有心理因果性。
3、如果判决M某1有罪,会严重影响本案的公正性,影响司法公信力和司法形象。
(2)从公正性的角度考虑,如果M某1应该被判刑,那么Z某指认的其公司股东Z某2、W某也应该被处理。
被告人M某1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判处一年,并处四千元。(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起算,判决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二日(折抵三百零六日)。)
包括M某2在内的四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实刑)。
很遗憾本案虽最终未获得完全无罪的结果,但一审的结果也获得了当事人家属以及其本人的全面认可。在整个侦查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均不认罪,经阅卷后辩护人也认为当事人无罪。但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在家属以及其本人认可的情况下曾务实得向承办检察官提出如果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可以考虑认罪认罚,但最终该意见并未得到承办检察官的认可。
随后辩护人改变辩护策略,在得到当事人本人以及家属认可后坚决进行无罪辩护,虽然在提起公诉前,检察官仍然启动了对M某1的认罪认罚程序并提出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6个月(实刑)并处罚金5000元并承诺认罪认罚后可以对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予以取保候审。当事人在此时十分犹豫并因想出来看一看自己的公司而开始动摇。随后辩护人转达了家属让其不要担心公司的意见并不建议他认罪认罚,同时辩护人询问当事人内心是真的认为自己有罪而认罪认罚还是仅是想获得一个短暂的释放机会,当事人表示内心还是认为自己无罪但又很想出去看看自己的公司,随后辩护人将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等详细与其进行了沟通,当事人随即决定不再考虑认罪认罚。
最终本案六名嫌疑人除M某1外的其余五名嫌疑人全部认罪认罚并很快取保候审,但M某1因未认罪认罚而被继续羁押,期间辩护人以及家属都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临近开庭前,辩护人通过会见与M某1详细核实了证据、对其进行了全面、有效的庭前辅导,因辩护人细致、全面的庭前准备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取得了很好的庭审辩护效果。最终M某1在六名被告中判处了最轻的刑罚,经折抵后,实际需要被执行的管制期只有一个多月,将对其后续的影响降到了最低,最大化的争取到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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